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进修管理,鼓励教职工多渠道开展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修,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提升学历、学位层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含固定编制和非固定编制人员。
第二条 进修方式和范围:
(一)国内进修
1.通过学历教育或同等学力申请获得国家认可的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同层次的专业学位。
2.到国内学术水平较高的大学,师从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从事专题研究的访学。
3.因专项业务或岗位需要,由单位、组织选派为完成该项业务或履行岗位职责而参加的短期业务培训。
4.博士后研究。
(二)出国(境)进修
1.国家、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进修。
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出国(境)留学进修。
学校公派是指纳入本校校际交流计划的出国(境)留学进修。
2.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
3.博士后研究。
第三条 安排教职工进修的原则:
(一)德能并重,立德树人。把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
(二)按需派遣,统筹规划。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教职工进修工作,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在不影响正常业务工作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本部门、本单位的教职工进修。
(三)照顾重点,择优选派。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人员外出访学进修。在选派进修人员时优先考虑中青年骨干教师、新开办专业教师、重点培养教师和重点学科教师;根据教职工岗位工作业绩和年度考核等次,择优考虑人选。
(四)专业对口,学以致用。教职工进修的专业、课程内容应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或业务工作有直接的联系,或与学校学科调整、学科建设的需要相一致。
(五)教职工进修的形式应以国内在职、业余为主,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为主。根据设岗原则和岗位性质,非教学科研人员的进修形式应以业余为主,除学校指派,上述人员不得脱产进修。如本人坚持脱产进修,须向学校提出辞职申请。
(六)教职工进修所产生的费用,实行学校资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七)教职工在职脱产进修时,仍计算在其所在单位编制之内。
第四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
(一)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其中担任学校中层干部(含党政管理、教辅机构负责人,教学单位、附属单位党政负责人)申请出国(境)留学进修的,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06〕10号)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请学历、学位进修者,必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教学科研人员(含专职辅导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1年方可申请报考,其他人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报考。
(三)申请国(境)内外访问学者,须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职称职务,申请人员须在本校连续工作满2年方可申请报考。
(四)申请学历、学位进修者,教学科研人员(含专职辅导员)报考院校不作限定,教辅部门工作人员报考院校限于境内,党政管理部门和教学科研部门的非教学科研人员报考院校限于广东省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组织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二)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的;
(三)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的;
(四)再次申请国(境)内外访问学者,距上一次访问学者进修派出回校报到时间间隔未满3年的;
(五)再次申请国(境)内外学历、学位进修,距上一次学历、学位进修派出回校报到时间间隔未满3年的;
(六)近3年来有一次及一次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的。
第六条 教职工申请进修的程序:
(一)进修报名前2个月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下称简称《申请表》),填写后交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并由负责人签署意见。
(二)《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属中层干部的交组织部,属教学人员的交教务处,属专职科研人员的交科研创作处,属专职辅导员岗位的交学生处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属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的,《申请表》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
(三)人事处根据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教职工申请进修的条件与安排的原则、经费预算等情况按以下审批权限对进修申请作出审批。
1.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在职不脱产进修,人事处审批;在职脱产进修(脱产一年及以内),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在职脱产进修(脱产一年以上),人事处呈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审批。赴国(境)外进修,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教辅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专职辅导员申请:在职不脱产进修,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中层干部申请:由组织部、人事处研究提出意见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核,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审批。
(四)获学校批准进修者,凭人事处开具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被录取后,须持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登记备案,并签订相关进修协议(参加3个月以内短期业务培训者可酌情免签协议)。
(五)在职脱产进修者,离校前15个工作日到人事处及相关部门签订协议、办理离校会知等手续;进修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到人事处报到,并凭人事处开具的返校会知恢复各项关系。
(六)国(境)内进修人员毕(结)业后,须持进修所取得的相关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学籍档案材料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经人事处验收存档;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证书者,需将相关学历、学位证书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再交人事处验收存档。
(七)进修人员在学习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而需要延长进修期限的,应提前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办理延期手续。进修时间在1年及以上的,须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进修时间在1年以内的须在原批准期限到期前1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延长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进修期限。
延长进修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攻读博士学位者如确有特殊需要可申请2次,累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年。
经申请获准延长进修期的,延长进修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延长进修期间不再享受工作量减免。
第七条 进修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国(境)内在职不脱产进修的教学科研人员,经教师本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的批准,可以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进修期间至少需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的1/3。进修期间,因减少教学工作量导致不满规定基本教学工作量的,不扣除其国家财政统发工资;考核时,不影响其参加优秀等次的评定。在职不脱产进修的非教学科研人员,不减免工作量。
(二)国(境)内在职脱产进修的教学科研人员,在批准的进修期限内保留公职,计算工龄。除本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进修形式外,进修期间,只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按期返校后,恢复工资、津贴等待遇。各单位一般不安排脱产进修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如确因所在单位需要必须安排教学工作量者,转为在职不脱产进修方式,工资待遇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理。
(三)国家或单位公派出国(境)进修、出国(境)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进修期间保留公职,计算工龄;领取国家财政统发工资,停发校内津贴;按期返校后,恢复工资、津贴等待遇。
(四)自费出国(境)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原则上保留公职,不计算工龄,停发国家财政统发工资、校内津贴;按期返校后,恢复其工资、津贴等待遇。
为鼓励和支持自费出国获得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按期回校工作,自费出国(境)获得博士学位者按期回校报到并按本规定约定服务期限继续服务的,学校一次性给予国外进修期间国家财政统发工资中的基本工资作为奖励,奖励标准的最大额度为进修开始后前3年被停发的基本工资。
(五)参加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实施的高校教师进修计划者,工资、福利等按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进修费用的资助办法和资助标准
经批准进修,办理了相关手续并符合资助规定的教职工,进修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凭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等有效凭据,经人事处验证审批后,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一)各单位派出的短期业务培训,所需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二)由学校统一组织并派遣的参加1个月以内短期业务培训进修者,学校资助培训学费、教材费,交通费及住宿费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报销。
(三)国内访问学者进修按以下方式进行费用资助:
按实际学费由学校承担3/4,个人承担1/4。对取得教育部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或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资格、上级部门给予资助的人员,个人承担的1/4学费由学校承担。其他费用自理。
(四)学历、学位进修费用资助:
1.国(境)内学历学位进修,取得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者,按实际学费由学校承担3/4,个人承担1/4。取得学士、硕士学位的,学校与部门承担总额不超过4.5万元;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与部门承担总额不超过9万元,其他费用自理。
2.国(境)外学历学位进修,取得学士、硕士学位的,学校一次性资助学费4.5万元;取得博士学位的,学校一次性资助学费9万元,其他费用自理。
3.国(境)内外学历学位进修,未能取得学位证书,但能取得毕业证书的,按实际学费由学校承担1/4,个人承担3/4,学校与部门承担总额不超过4.5万元,其他费用自理。
4.对不用缴纳学费攻读博士学历学位者,待取得博士学历学位且返校工作后,学校给予国(境)内进修的老师一次性发放科研启动费3万元,给予国(境)外进修的老师一次性发放科研启动费5万元。
5.已获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项目资助攻读学历、学位的,不重复资助。
6.获得和本人原有学历学位一致的学历学位层次进修,不享受进修费用资助。
7.每位教职工只能享受一次学历、学位进修费用资助。
8.相关费用的资助年限根据进修学校、专业的学制确定,一般不超过四年。实际进修时间超出学制时间或四年的,超出时间的费用自理。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三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学历、学位进修业绩成果奖励
教学科研人员在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期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由个人承担的1/4学费(不超过3万元)由学校报销。同一业绩成果,如果同时涉及个人承担的学费资助和学校科研成果奖励,只能使用一次,标准就高不就低。
1.以广州美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
2.以广州美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政府颁发的省(部)级以上科研教学成果奖;
3.以广州美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由中国文联下属的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中国工业设计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等全国一级协会(学会)颁发的学术奖项。
(六)在职攻读获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取得博士学位后,除学校规定的进修费用资助外,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用于回校后开展科研创作工作,标准如下:
1.三年内取得博士学位的,提供科研启动费10万元;
2.四年内取得博士学位的,提供科研启动费8万元;
3.五年内取得博士学位的,提供科研启动费5万元。
进修费用资助和科研启动费等均在获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办理,以博士学位证书颁发时间为准。
(七)博士后研究费用资助:
1.对不用缴纳学费到境内外进行博士后研究者,待出站且返校工作后,学校给予一次性发放科研启动费2万元。
2.已获国家公派或单位公派项目资助进行博士后研究的,不重复资助。
(八)国家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学校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进修期间的费用按国家、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若需在国内进行培训,培训费用的支出按国家公派出国进修的有关规定和协议办理。没有规定的,培训学费由学校承担3/4,个人承担1/4,其他费用自理。
(九)经申请获准延长进修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十)经济独立核算单位或经费自负单位的教职工进修学习,学校不负担其所需费用。其费用资助方式由申请进修人员与所在单位参照本规定协商解决。
(十一)进修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不予资助任何费用:
1.进修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办理离、回校手续)的;
2.培训进修的内容与所从事工作、专业不对口的;
3.学历、学位进修未能毕业的;
4.访问学者未能按规定完成访学计划的;
5.在访学进修期间因个人原因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6. 未经批准,擅自延长进修期限的。
第九条 教职工进修后的服务期
(一)进修时间在3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为2年。
(二)进修时间在一年以上,三年以内的,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为5年。
(三)进修时间超过三年的,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按每进修半年服务1年的方法计算。
(四)以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研修人员,返校后在校的服务期按照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所签订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执行。
(五)来校工作服务期未满而获准进修人员,进修后在校的服务期应与来校工作未满的服务期累加计算。
(六)凡进修后在校服务期未满的人员,本人申请调离学校的,须向学校偿还如下费用:
1.退还脱产进修期间学校发给的全部工资、津补贴、奖金;
2.按照服务时间折算退还进修资助费用:((应服务年限-为学校实际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学校为其支付的培养费用;
3.按照服务时间折算,向学校交纳违约金3万元/年。
(七)脱产进修到期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期回校工作者,3个月以内(包括3个月)未返校者,作停薪留职处理;超过3个月未返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条 出国进修人员的配偶如在我校工作的,若要申请出国探亲,按照《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培训,由组织部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广州美术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有关措施的通知》(广美〔2018〕11号)废止。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获准进修的,与学校签订了相关协议的,可按原协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