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6]9号,见附件1)的要求,现将我校开展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2016年5月15日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我省公办高校教学岗位上在编专任教师(含高等学校行政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和高校编外聘用专任教师,以及民办高校聘用的专任教师。
(二)公办高校编外长期聘用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申请人除具备在职在编教师的申请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和学校订立了劳动(聘用)合同,工资由现任学校发放,人事档案在任教学校或我省各地人才代理机构;
2、系统讲授1门以上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在现任教学校全职从事教学工作满1年以上(即2015年9月31日前到校任教);
3、申请认定时,与现聘用学校的合同期应不少于1年(即申报材料时,合同到期日期应至少在2017年8月31日以后,合同到期时间在此之前的,部门应提供相关续聘证明材料);
4、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学历(或学位)。
(三)高校中以下人员不能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1、高等学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
2、兼职教学人员。包括以下三类:a.在本高校兼职上课的人员,如高校医务所人员上大学生心理健康课的人员;b.被聘请到本高校任教的其他高校教师、行政、教辅人员;c.从其他企业单位聘请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3、高校任教的外籍教师。指非中国公民身份人员。
4、以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教师。
(四)政治辅导员属教师编制,在高校中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1门以上的课程的政治辅导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
(一)中国公民身份
符合认定范围的学校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可以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另外提供以下材料
1、大陆居住证明;
2、有效身份证件。港澳人士需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提供师范本科同等要求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补修合格证书。已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本科层次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通过考试取得合格证书者;参加我省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补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5)高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测试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可不作规定。
三、我校认定程序时间安排
3月10日-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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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校2016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报名的通知》下达各部门,申请人到部门报名,部门提交至人事处;2、申请人自行参加普通话测试、申请学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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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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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部门组织本部门的教师及有关人员学习有关的文件精神,做好申报指导工作;2、学校安排统一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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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25日、26日(上午8:30—下午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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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注册和填报申请信息。(报名操作使用手册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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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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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将申请人的所有申报材料交人事处。(报送材料清单见附件3,报送材料具体要求及申请表填写样式见附件4);相关表格下载:http://rsc.gzarts.edu.cn/info/1042/165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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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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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统一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评。(相关要求及安排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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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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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有关材料,公示送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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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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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整理材料并上报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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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美术学院人事处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