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校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办〔2011〕329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0】321号)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文件的要求,现就做好我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
(一)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
(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必须完成相应的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
1.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政策法律法规、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
2.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不同类别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知识。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2.5天或14学时。
3.选修科目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必须具备的理论、技术,以及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的各项知识。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
全年完成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年度继续教育任务。
二、关于继续教育学时计算的规定
(一)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和单位协商确定。
(二)为鼓励学习、鼓励自主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出成果,取得以下成果的可计算完成或部分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1.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当年专业科目28学时:
(1)当年获得专利;
(2)当年出版专著;
(3)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5)其他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可计算的成果。
2.可计算部分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时间:
本条第1项所列成果的非主创人员,可计算当年专业科目14学时。
(三)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习时间。
(四)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考核合格,凭证明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习时间。
(五)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
(六)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完成专业科目必修内容以外的学习时间。
(七)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内容符合学习指南规定的,学习时间按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统计计算。
三、关于完成2010-2015年继续教育的要求
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于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2010-2014年的继续教育任务,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2015年的继续教育任务。
附件(点击此处下载本通知及附件.doc)
1、《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
2、“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使用指南
3、2010-2015年继续教育任务指南
广州美术学院人事处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