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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0-07-05 00:00 wzq 

广美人字〔2010〕34号

关于我院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0〕58号)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申报范围

(一)我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二)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外省专业技术人员,凡与我院签有聘约,并工作1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在我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

(四)凡符合申报条件要求,且身体健康、正受聘于我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五)目前还是工人身份但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以上五类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口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认定。

二、对职称申报若干问题的说明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7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0年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函〔2010〕58号)文件,以及有关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评审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教师资格的问题。根据《转发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09〕70号)文件要求,从今年开始,我省高校教师申报评审或认定讲师、副教授、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的,都应获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已申请但还未获得批准的申报人员,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可先提交职称申报材料。如申报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在当年各评委会学科组评审前获得通过(以省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查询结果为准),可作为有效资格对待,否则职称材料不予上会评审。引进的海外留学回国高层次人才和高级技能型人才申报职称以及博士认定讲师,原则上要求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暂未办理的,由学校出具证明。

(二)关于加强对教师教学工作评价的问题。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制度,并认真组织对教师任现资格以来教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重要内容。要鼓励教师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师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各类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社会实践活动等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教师本人的教学业绩。坚持把教学成果与科研成果等效评价。

(三)关于提交学术论文问题。申报人提交的论文必须与其申报评审的专业、从事的岗位工作相一致;提交被SCI、EI、ISTP、ISR等索引收录的论文,要附检索机构出具的正规检索证明复印件,并由学校审核盖章。

(四)关于科研项目的问题。申报人填写的科研项目必须要有项目立项书或结题书,其中项目立项以项目合同书或审批单位的有关文件为准;项目结题以审批单位的鉴定证书或验收证书为准,其它证明无效。科研项目立项项目组成员变更的,必须有原立项单位的变更通知书。

(五)关于注重师德建设的问题。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教人〔2002〕4号)和《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等文件要求,坚持把教师师德表现情况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并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申报人要对自己提交的职称材料真实性、准确性作出承诺。发现并查实申报人在职称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学术不规范行为的,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对存在材料审核把关不严、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评审等问题的单位,我厅将会同省人社厅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评审结果无效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学校评审权。

(六)关于申报岗位及专业的问题。各高校要严格按照资格条件规定“在职在岗”的要求,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的系列和专业,对不符合要求的可不予受理。填写送评学科组名称应严格按照我省高校教师高评委下设学科组规范填写,所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名称应按照规范的学科、专业目录填写,一般填至二级学科(专业)。

(七)关于申报高级资格人员论文代表作送审的问题。今年继续对申报高级资格人员的两篇论文代表作实行匿名送审,并一律使用代表作复印件作为送审材料。论文代表作复印件一式两份分别装入两个材料袋提交,代表作原件与其他申报材料放入主材料袋提交。

(八)关于申报高级资格答辩工作。为提高评审质量,从今年开始,省教育厅所属高评委会将对受理的高校教师申报正高级资格人员和申报图书资料副高级资格人员全部组织答辩,答辩人员需按规定交纳答辩费140元。答辩费上交省教育厅的,学校不得再另行收取答辩费。另外,还将抽取部分申报副高级资格人员进行答辩。

三、申报评审认定的政策

普通和成人高校教师(含科研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1999〕28号文件精神执行;从事实验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28号文件精神执行;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按照粤人职〔2000〕24号文件精神执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按相应的资格条件执行。

今年继续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我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贯彻执行粤人发〔2003〕178号文的通知》(粤人发〔2004〕10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做好2006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6〕122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关于做好2009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9〕164号)等文件规定。

(一)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

(二)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

(三)计算机条件执行粤人发〔2002〕81号、粤人发〔2005〕177号有关规定和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四)突出贡献人员、离退休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按照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博士学位获得者按粤人发〔2003〕178号文件规定直接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具备相应专业高级资格条件规定的相关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著等条件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做出的方为有效。

(六)离退休人员(含机构改革离岗退养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除按规定要求提交相关材料之外,还需提供受聘学校聘任证明材料的原件。

(七)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问题。严格按照粤人职〔1998〕15号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工作。对从事与所学专业不相近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所在单位、各级职改部门不予确认其专业技术资格。

四、对若干问题的说明

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有关各系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条件的要求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评审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今年仍执行评聘分开政策,即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和职务聘任完全分开,专业技术资格不与任何待遇挂钩。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需要聘任上岗。其中离、退休人员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仅作为其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办理离、退休手续时规定的工资福利等各项待遇不变。

(二)对于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两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按资格条件的规定,分别提交申报材料,并把申报另一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本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以同样的业绩材料同时或不同时申报不同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如发现以基本一致的业绩成果材料同时申报两个专业技术资格的,一概不予受理评审。

(三)申报岗位及专业要严格按照资格条件规定“在职在岗”的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转换后要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应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提交反映现岗位的工作业绩,同时把原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表作为申报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的附件一并提交,不得用原岗位的业绩申报现岗位的专业技术资格。

(四)从国家部委、军队和外省(市)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上述人员参加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应提交个人人事档案内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考试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以及单位聘用评价意见。如对其学历(学位)证书和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疑问的,可要求提供有关鉴定证明,供各级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审查。

五、申报评审工作要求

(一)必须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的精神,坚持评审标准,严格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道德建设,教育和引导广大教职工树立良好的学术研究风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正确对待学术研究中的个人名利,规范学术行为。

(二)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严格把好材料质量关。

我院已于2005年拟定《关于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与业绩审核工作的通知》(广美人字〔2005〕28号),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该通知对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与业绩进行审核。

1、各系主任(二级学院院长)亲自负责,并委托院系办公室专人承担收集、审核和报送材料的工作。

2、对申报人在相关表格中所填写的教学工作量、科研论文(作品)发表情况、从事社会实践情况、获奖情况等教学科研业绩与提交的原始材料进行逐一核对,并在《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第14页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的部门意见中须注明“材料已审核,与事实相符”的字样。

(三)申报材料公示的操作办法

1、申报材料的公示由学院统一安排,公示时间定于9月6日至12日,公示地点由各单位安排;

2、未参加公示的材料不能作为评审的依据;

3、未参加申报材料公示者不得申报资格评审。

(四)凡经受理查实申报人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和其它严重违规行为的,评审前查实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评审后查实的取消其评审通过的资格撤消已取得的资格,并自下年度起3年内均不得申报评审。

(五)对评审材料的审核不负责任,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单位及个人,要追究责任,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六)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全面客观地对申报人的业绩、表现进行考核和评议。各部门的审核评议小组(产生办法见广美人字〔1995〕17号《广州美术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应举行专门会议,对申报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学术水平、教学科研业绩等进行认真评议,对照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得出部门是否同意推荐的初步意见,并填写到《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相应位置。该投票结果对申报副高及以上专业资格者不具备否决效力,但可作为中评委评审时的参考。

各教学部门应根据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申报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课堂教学评估,并把评估材料一同报送。有条件的院系可安排申报副高以上资格的人员在本部门进行公开述职和答辩。

(七)按要求填写相关表格。

请按附件C《申报者个人及所在部门填写、报送申报材料的注意事项》的要求,申报人员认真填写、报送材料,所在部门认真审核、整理、报送材料。

(八)按日程安排报送材料。

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日程安排详见附件A,请各部门按附件A的日程安排推进各项工作。

由于省教育厅对报送申报材料的质量和时限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请各位申报职称的人员及所在院、系、部积极配合,严格按照本文的要求和时限,认真细致地准备、审核、及时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经受理,不能再增补。

六、申报者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方面的业绩,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分别由教务处、科研创作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七、网上申报系统注意事项

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从2007年开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今年仍要求申报人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录入申报人的相关信息,打印相关表格及形成上报数据。有关网上申报的流程见附件E。

八、收费标准

评审收费标准按今年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执行。即高级评审费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答辩费140元(对需要答辩的人员收取),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初级评审(认定)费每人280元。申报人需缴纳的费用将委托计划财务处在10月份的工资中扣缴。

本通知及附件均可在我院人事处网站下载。(请点击此处下载

附件:A、《广州美术学院2010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B、《广州美术学院职称评审工作专业评议组名单》

C、《申报者个人及所在部门填写、报送申报材料的注意事项》

D、历年填报常见问题

E、网上申报的流程

F、相关政策文件网址

G、系列表格(1-14)

1.送评材料目录表

2.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

3.大中专毕业生初次认定职务审批表

4.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

5.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6.高等学校考核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推荐表

7.送专家鉴定代表作申请表

8.高等学校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答辩情况表

9.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

10.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人员基本情况信息录入表

11.证书、证明材料表

12.业绩成果材料表

13.普通高校教师高评委下设学科组名称

14.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材料填报问题的有关说明

广州美术学院人事处

二○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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