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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销假手续
2005-06-30 00:00 wzq 

请假、销假手续,摘自《广州美术学院教职工各类假期及假期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广美人字[2005]30号)

第八章请假、销假手续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十七条凡请假均须填写请假申请表(见附件),说明请假理由,并附上有关材料,经领导签批方可准假。特殊原因口头请假的,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表由审批部门妥善保管备查,作为计发工资、奖金、院内津贴的依据。

一、请病假、工伤假须提供学院医务所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领导方可准假。在外地期间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清单,方可补办请假手续。

二、请婚假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请产假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复印件;请计划生育手术假须提供医院手术证明;请哺乳假须详细说明个人或家庭的实际困难,以及休哺乳假将对本人工作造成的影响和所在部门的处理建议。

第三十八条请假期满,应按时上班并到原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按规定提前申请续假。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三十九条请假的批准权限

一、事假

1、各二级学院、系、部、处党政负责人请事假,报人事处转主管院领导审批。

2、其他教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的由科(教研室)负责人审批;2天至6天的由所在部门审批;7天至14天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15天及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人事处,并转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二、婚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由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学院计生部门审批,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出国(出境)探亲的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和保卫处,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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